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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試人員對考試*有異議的,可自考試*公布之日起15日內,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。香港、澳門考區(qū)應試人員對考試*有異議的,可向考試承辦機構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。居住在臺灣地區(qū)應試人員對考試*有異議的,可在臺北市辦理分數核查書面申請轉遞事宜。
2024/7/21 8:52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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